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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238号之一

张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源市。本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王某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王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