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5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济源市。本执行人王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某甲、王某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王某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济源市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王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