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焦宏义
被执行人:柳河县中德农研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执行人焦宏义与被执行人柳河县中德农研生产资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焦宏义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柳河县中德农研生产资料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焦宏义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柳河县中德农研生产资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焦宏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焦宏义与被执行人柳河县中德农研生产资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王玉杰执行员 : 徐 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