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372号
原告:江西利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法定代表人:李春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仲余,男,汉族,1953年6月10日出生,该公司新余分公司经理,住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辉,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利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案外人方华平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院对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林小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