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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财保18-1号

张丹桂、毛秋容等与李克、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丹桂,毛秋容,范晓慧,范某,李克,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18-1号申请人张丹桂,女,193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毛秋容,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范晓慧,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范某,男,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申请人李克,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人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北段。

申请人张丹桂、毛秋容、范晓慧、范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