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18-1号申请人张丹桂,女,193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毛秋容,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范晓慧,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申请人范某,男,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申请人李克,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人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路北段。
申请人张丹桂、毛秋容、范晓慧、范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南阳市凯旋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豫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