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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2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321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田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田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618元,被执行人田某某于2016年5月1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61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平民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志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吉 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