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3执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章先进,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鲍家银,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张泽芬,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泽芬名下的位于铜陵市恒大绿洲7栋904室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