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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3执7号之三

章先进、鲍家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先进,鲍家银,张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3执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章先进,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鲍家银,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张泽芬,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泽芬名下的位于铜陵市恒大绿洲7栋904室住宅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