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澄城县赵庄镇,农民。2016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权某某睡觉之机,从权某某的钱包内将权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于2015年12月31日晚、2016年1月1日凌晨,使用所盗窃的银行卡先后在澄城县长宁街二路邮政储蓄银行、古徵街县医院工商银行、青正街六路农业银行ATM机盗取现金11次,共计34000元。破案后,所盗赃款已追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权某某系亲戚关系。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获得被害人权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5年12月5日,被害人权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家做客,当晚留宿于被告人杨某某家中,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权某某熟睡之机,从被害人权某某的钱包内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用之前获取密码测试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晚、2016年1月1日凌晨,使用该银行卡先后在澄城县长宁街二路邮政储蓄银行、古徵街县医院工商银行、青正街六路农业银行ATM机盗取现金11次,共计34000元,全部用于挥霍。破案后,被盗赃款已全部追退被害人,被害人权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3日12时40分许,澄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接权某某报警称,2015年12月7日其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银行卡不见了,2016年1月3日在本县县城二路邮政营业厅补办卡时,发现银行卡从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1日先后11次被盗取现金34000元。请求出警的事实;2、户籍证明:杨某某,男,汉族,家住澄城县赵庄镇,农民的事实;3、谅解书证明:杨某某家属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给予部分经济补偿,被害人权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4、银行卡查询单及交易明细证明:户名为权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于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先后11次在ATM机上取款34000元的事实;5、被害人权某某陈述证明:她与杨某某家系亲戚关系,2015年12月4日,她到赵庄雷村亲戚家做客,5日晚上,她哥将她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给她,她将银行卡放入钱包,后发现银行卡丢失,通过查询银行监控记录,发现持卡取款的人像杨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与权某某系亲戚关系,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了权某某的银行卡密码。2015年12月5日,权某某在他家做客,当晚留宿于他家中,次日凌晨他趁权某某熟睡之机,从权某某的钱包内将权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盗走,并于2015年12月31日晚、2016年1月1日凌晨,使用所盗窃的银行卡先后在澄城县长宁街二路邮政储蓄银行、古徵街县医院工商银行、青正街六路农业银行ATM机盗取现金11次,共计34000元的事实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杨某某对其用盗取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的地点进行指认的事实;8、录像光盘及银行取款视频照片证明:杨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晚、2016年1月1日凌晨,使用所盗窃的银行卡先后在澄城县长宁街二路邮政储蓄银行、古徵街县医院工商银行、青正街六路农业银行ATM机上取款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16日澄城县公安局民警王红军、王军在澄城县赵庄镇雷村一组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之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能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
人民陪审员 谢改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