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都江堰市两河漂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雄被执行人唐思宇被执行人李华宾被执行人段亚萍申请执行人四川鑫诚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和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两河漂流有限公司、唐雄、唐思宇、李华宾、段亚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成华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执行人李华宾、唐雄名下汽车五辆,被执行人李华宾、段亚萍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唐雄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友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成都市青羊区同友路x号-x层,成都市青羊区战旗村一、二组B区x单元x层的车库,本院已对上述车辆、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均系有抵押和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