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098号原告周士军,男,住开鲁县开鲁镇镇直机关。被告开鲁县供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军与被告开鲁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士军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清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蔺红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