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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098号

周士军与开鲁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军,开鲁县供电公司,周士军,开鲁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098号原告周士军,男,住开鲁县开鲁镇镇直机关。被告开鲁县供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军与被告开鲁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士军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士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清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蔺红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