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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191-01号

孙连靖、苗书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孙连靖,苗书梅,王玉玲,孙国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91-01号申请执行人孙连靖。申请执行人苗书梅。被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孙国轩。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孙连靖、苗书梅与王玉玲、孙国轩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玉玲、孙国轩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玲、孙国轩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