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1191-01号申请执行人孙连靖。申请执行人苗书梅。被执行人王玉玲。被执行人孙国轩。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孙连靖、苗书梅与王玉玲、孙国轩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玉玲、孙国轩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玲、孙国轩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