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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3149号

重庆楠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楠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李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3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楠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去华岩镇西山村4社。法定代表人李先琼,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兴园十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有为,总经理。原审被告李先林,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上诉人重庆楠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爱粤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重庆楠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嫘

代理

审判员 徐尔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