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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338号

彭双楠与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彭双楠,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338号原告彭双楠,男,生于1993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高中文化,务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康英,女,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个体,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双楠诉被告康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双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寇 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四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