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914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余于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伟,男,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浩,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济南市。被告周洋,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菲(系被告周洋之妻),女,1983年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周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