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4204号
原告:温从德,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王成井,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从德诉被告王成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从德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500元,由温从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