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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4204号

温从德与王成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从德,王成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4204号

原告:温从德,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王成井,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从德诉被告王成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从德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2500元,由温从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梦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