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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1560号

霍伟与河京植、沈美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伟,河京植,沈美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霍伟,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河京植,男,1961年5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沈美玉,女,1968年1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伟与被执行人河京植、沈美玉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240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