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霍伟,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河京植,男,1961年5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执行人:沈美玉,女,1968年1月17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伟与被执行人河京植、沈美玉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240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