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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986号

宋文广与孙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文广,孙继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986号原告宋文广。被告孙继国。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广诉被告孙继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孙继国驾驶的鲁GU****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孙继国驾驶的鲁GU****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