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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120民初2167号

陈松高与罗永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松高,罗永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120民初2167号原告陈松高,男,生于1971年8月31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罗永中,男,生于1965年8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高与被告罗永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高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高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无违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高撤回对被告罗永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陈松高承担。

审判员  陈永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