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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50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饶江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饶江付,黄远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12号(一至四层、七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7833407-9。法定代表人刘小腊。被执行人饶江付,男,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黄远华,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饶江付、黄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饶江付、黄远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88512.59元、利息、律师费24000元、案件受理费12139元。因被执行人饶江付、黄远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83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属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院回函称被执行人黄远华拥有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协助查封上述车辆,但因车辆流动性,暂无法处置。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500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