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134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贵生,男,住四川省荣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西,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王秀英,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西、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西、王秀英价值18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西、王秀英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喻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红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