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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692-1号

王钟、张玉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钟,张玉潭,王春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92-1号申请人王钟,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玉潭,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春环,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鲁0811执保61号裁定,现因原告王钟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张玉潭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潭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