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92-1号申请人王钟,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张玉潭,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春环,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鲁0811执保61号裁定,现因原告王钟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张玉潭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玉潭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袁瑞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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