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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民初326号

唐嘉俊与唐珍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嘉俊,唐珍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326号原告唐嘉俊,男,201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县。法定代理人唐某,系唐嘉俊父亲。被告唐珍凤,女,成年,住所地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嘉俊诉被告唐珍凤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嘉俊于2016年5月22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嘉俊以被告不明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嘉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唐嘉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美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