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05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小秋,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西湖区,家住本市西湖区。1993年10月因敲诈、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小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小秋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至9月,被告人万小秋多次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二区的多家麻将馆收保护费,手持跳刀、砍刀、消防斧头对麻将馆的老板进行恐吓,要求麻将馆的老板每月给其上交3000-4000元,麻将馆发生事情可以找他摆平。如果麻将馆的老板拒绝交钱,其便对麻将馆内的财物进行任意打砸,将麻将馆内的顾客驱赶出去,并强制麻将馆老板关门。1、2015年8月25日21-24时许,被告人万小秋三次来到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二区14栋被害人沈某开的麻将馆内,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沈某进行恐吓,要求被害人沈某给他麻将馆的股份,每月给他上交4000元钱,被害人沈某均予以拒绝,万小秋便对麻将馆内的顾客进行恐吓,将顾客赶走,掀翻麻将馆内的桌子,并任意打砸麻将馆内的桌子。同年8月26日晚、9月7日晚、9月8日晚,被告人万小秋又多次采取上述方式在被害人沈某经营的该麻将馆滋事。2、2015年9月7日晚,被告人万小秋手持跳刀先后来到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二区20栋被害人黄某开的麻将馆、14栋潘某开的麻将馆、14栋涂某开的麻将馆进行恐吓,要各麻将馆的老板给他每月上交3000元钱,麻将馆有事他会摆平,麻将馆的老板均婉拒。次日23-24时许,被告人万小秋手持砍刀、消防斧又分别来到上述三家麻将馆,再次对麻将馆的老板进行恐吓,强行索要保护费,遭到各麻将馆的老板拒绝后,便用消防斧对黄某的麻将馆桌子进行打砸,逼迫各麻将馆老板不交钱就关门。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万小秋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二区5栋2单元302室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在其家中查获消防斧3把、砍刀2把、藏刀1把、马刀1把、跳刀11把。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小秋以收保护费的名义,多次持凶器对多人进行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且多次强拿硬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之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小秋辩称:1、我不是敲诈,8月20日,我去过沈某、黄某那里各一次,我没有带砍刀、斧头,我的目的不是敲诈,是借钱;2、公安机关在我家里查到东西属实。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小秋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沈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二区14栋附近经营麻将馆。2015年8月25日晚21时左右,万小秋来到他开的麻将馆,在麻将馆外万小秋拿出一把弹簧跳刀直接顶在他的腹部,让他拿出股份,否则就准备让麻将馆关门,在争吵过程中他的腹部被弹簧跳刀顶破的一点皮、出了点血,随后他们就被身边的人拉开,万小秋就离开了;当晚22点左右的时候,万小秋手持一把消防斧和一把马刀又来到麻将馆,他看见就跑到麻将馆外面,他老婆站在麻将馆门口,他躲在旁边听到麻将馆里面有好大的声音,应该是砸东西的声音,过了几分钟万小秋拿着消防斧和马刀从麻将馆出来并离开了,他进入麻将馆,发现桌子被掀翻了,吃饭的桌子一角被砍裂了,一名叫刘菁霞的女顾客的上半身被万小秋拿马刀刺了一下,破了一点皮、流了一点血;当晚23时多的时候,万小秋再次来到麻将馆,并且把随身带的一把马刀和一把藏刀扔在桌上并要他关掉麻将馆,后来万小秋就离开了。8月26日晚18时左右,万小秋拿着一把弹簧跳刀来到他的麻将馆,叫里面的顾客离开,并叫他出来说话让他关店,这时他七十多岁的岳母跑过来和万小秋吵了起来,然后万小秋就离开了。9月7日晚20时57分钟左右,他在麻将馆和顾客打麻将玩,他接到150××××9925打来的电话问他是不是叫“四苟”,他没说什么就走到麻将馆外面,看到万小秋右手拿着一把弹簧跳刀并晃动着,这时万小伙直接让他明天准备4000元并称不给钱,就让他麻将馆关门,然后万小秋离开了。9月8日晚23点50分左右的时候,万小秋拿了一把消防斧和一把砍刀站在麻将馆门口,对他叫嚣“你过半个小时打电话给我,要不然你很麻烦的”,说完就走了。万小秋找过他七八次,让他每个月都给4000元,以后麻将馆有什么事情万小秋来给他摆平,他没有答应。经辨认,他确定一组照片中的11号万小秋就是对他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2、被害人黄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二区20栋经营麻将馆。2015年9月7日晚20时50分许,一男子到她开的麻将馆向她提出,每个月给他4000元,有什么事可以找他摆平。9月8日晚24时许,该男子手持一把砍刀和一把斧头又到她店里拿钱,不拿钱就要她关门,并用斧头砸了两下桌子后离开。此前8月31日、9月5日晚21时许各来过一次。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11号万小秋就是对她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3、被害人潘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二区14栋一楼经营麻将馆。2015年9月7日晚21时许,万小秋手持弹簧跳刀来到他开的麻将馆,要他每月交3000元的费用,有事找万小秋摆平,不交就关门。次日晚23时30分许,万小秋又手持砍刀和斧头来到他的麻将馆要钱,不交钱就要他关门,他看见万小秋手上有斧头和砍刀感到害怕被迫关门。经辨认,他确定一组照片中的3号万小秋就是对他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4、被害人涂某的报案笔录、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二区14栋经营“老兵会所”麻将馆。2015年9月7日晚21时许,万小秋到她经营的“老兵会所”,拿着一把跳刀顶着她的腹部,要她交3000元,她称自己不是老板,万小秋要她打电话转告老板后就离开了。次日晚24时许,万小秋又拿着一把斧头和一把砍刀到她的麻将馆,她称老板不在,会让老板给他打电话,万小秋听后离开。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3号万小秋就是对她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5、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是被害人沈某的妻子。2015年8月25日晚,万小秋先后三次拿着刀对沈某进行威胁、恐吓,强行要麻将馆的股份,其中第一次用跳刀顶着沈某的肚子,顶破了一点皮,第二次用消防斧对着麻将馆的桌子砸了一下,让麻将馆关门,第三次拿着一把砍刀,让麻将馆关门。8月26日晚18时许,万小秋又拿着一把跳刀对着顾客,让顾客离开,让麻将馆关门。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2号万小秋就是对沈某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6、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5日晚21时许,她在沈某的麻将馆打麻将时,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到麻将馆要股份,沈某没答应,该男子就把打麻将的人赶出去;当晚22时,该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又冲进麻将馆,叫打麻将的人死远点,很凶的样子;当晚23时许,该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和一把消防斧再次冲进麻将馆,叫沈某不要开店了,并用斧头在麻将馆的桌子上砸了一下。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6号万小秋就是对沈某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7、证人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25日晚21时许,她在沈某的麻将馆打麻将时,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到沈某的麻将馆要股份,沈某没答应,该男子就用一把跳刀对着沈某的肚子说“不让股份,你麻将馆就不要开了”,就离开了;当晚22时,该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又冲进麻将馆,叫打麻将的人离开,并把麻将馆的桌子掀翻后离开;当晚23时许,该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和一把消防斧再次冲进麻将馆,叫沈某不要开店了。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10号万小秋就是对沈某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8、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8月31日晚21时许,她在黄某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一名四十多岁叫万小秋的男子持斧头和砍刀到麻将馆收保护费。9月7日晚21时许,该男子又到黄某的麻将馆,要黄某每月交3000元的费用,黄某说交不起,该男子就叫黄某将麻将馆关门。9月8日晚24时许,该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和一把斧头再次冲进黄某的麻将馆,要黄某拿钱,黄某说没有钱,该男子就拿着斧头砍了下摆在门口的饭桌,并叫黄某关门。她听黄某说,万小秋9月份还来了一次。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12号万小秋就是对黄某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9、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7日晚21时许,她在黄某的麻将馆打麻将,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四十多岁男子到黄某的麻将馆要黄某每月交3000元的保护费,不拿就关门。9月8日晚24时许,该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和一把斧头又进黄某的麻将馆,用斧头砸向麻将馆一张桌子,说不拿钱就关门,并把玩牌的人赶走了。经辨认,她确定一组照片中的5号万小秋就是对黄某麻将馆进行敲诈的男子。1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晚23时30分,万小秋打电话问她要钱,她说没有钱,万小秋说马上到店里来;当晚23时40分许,万小秋持一把长约80公分的长斧和一把50公分的长刀来到她和潘某开的麻将馆,要麻将馆关门,她和潘某把店关了,万小秋就走了。11、天网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2015年9月8日晚23时50分,被告人万小秋持砍刀和消防斧的事实。12、被害人指认现场及损坏物品的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物品被毁情况。1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居住的广润门住宅二区5栋2单元302室中查获并扣押了插有吸管的水壶一个、锡箔纸一张、疑似毒品麻古一粒、长约80公分的消防斧三把、长约60公分的砍刀两把,长约75公分的藏刀一把,长约75公刀的马刀一把,长短不等的跳刀十一把。14、检定证书、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司鉴化字[2015]1200号毒品检验鉴定意见、入库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查获的可疑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将查获的麻古交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15、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在本市西湖区广润门住宅二区5栋2单元3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6、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7、(2006)西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18、被告人万小秋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底到9月初的这段时间,他到了广润门二区附近的几家麻将馆去“借钱”,他一共去了四家麻将馆,一家叫“四苟”开的麻将馆,一家叫“美丽”的女人开的名叫“老兵之家”的麻将馆,一家叫“秋平”的女人开的麻将馆,还有一家叫“兰兰”的女人开的麻将馆,这四家麻将馆大概就在派出所后面,相隔不远,但没有一家麻将馆的老板拿钱给他。第一次“借钱”是在2015年8月25日晚上21的时候,他一个人去到了那个叫“四苟”的人开的麻将馆,他到后就直接走进去问老板借钱:“我现在活不成了,我很困难,我要到你这里借点钱用”,老板四苟当时就没有借钱给他,他就说:“你不借钱给我,你这里的麻将馆就开不成”,说完后他就离开了那家麻将馆回家了;当晚上23点左右的时候,他又来到了四苟开的那家麻将馆,当时他手上拿了一把消防斧和一把马刀,去了以后他就拿马刀朝麻将馆里面的一张桌子砍了一下,还把里面的桌子掀翻了,后就离开了。他打过“秋平”老板的电话和“四苟”的电话,其他的他没有打。从他家中查获了砍刀和消防斧及其他管制刀具都是他喜欢的东西,这是他的个人爱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小秋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强拿硬要,多次持凶器对多人进行恐吓,情节恶劣、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万小秋辩称其不是敲诈是借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万小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其在刑期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小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佳韦
人民陪审员 王小林
人民陪审员 杨伶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