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572号
原告:汪香英,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
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芳,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汪香英诉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忠
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
人民陪审员 唐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