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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1572号

汪香英与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3-09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香英,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秀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572号

原告:汪香英,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组织机构代码68979670-6。

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芳,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汪香英诉被告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忠

人民陪审员  陈文静

人民陪审员  唐 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