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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358号

刘海萍、覃秀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海萍,覃秀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萍,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覃秀艺,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海萍与被执行人覃秀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秀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海萍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覃秀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秀艺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5×××26存款1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听候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少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