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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2560号

何茹娇、张碧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茹娇,张碧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何茹娇,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碧珍,女,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16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碧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278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伟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陆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