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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民初2114号

2016新2327民初2114崔凯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凯,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汉泽科奔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2114号

原告:崔凯,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486号。

负责人:陶伟,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平谷园兴谷A区6号-16。

法定代表人:胡素芝,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汉泽科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工业园区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崔凯与被告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汉泽科奔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沙晓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