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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61号

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马茂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马茂平,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文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茂平,男,生于197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华核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58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茂平、绵阳华晨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玉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