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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724号

于学文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学文,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文,男,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学文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13)第34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据咸仲裁字(2013)第345号裁决书及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内容为于学文办理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5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