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于学文,男,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学文与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13)第34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据咸仲裁字(2013)第345号裁决书及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内容为于学文办理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5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