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122号
原告:姚新生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陈荣富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新生与被告陈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新生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姚新生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无代
书记员 孙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