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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1940号

苏州高新区镇湖凌博丰建材经营部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镇湖凌博丰建材经营部,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940号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凌博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商住街13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钰清。委托代理人孙雁,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1606室-1611室。负责人张兴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凌博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舒城联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凌博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9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高新区镇湖凌博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谈永敏

审 判 员  程英卫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