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民初311号原告龚军,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宜丰县。被告刘盼,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军诉被告刘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龚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