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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民初311号

龚军;刘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军,刘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4民初311号原告龚军,男,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宜丰县。被告刘盼,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军诉被告刘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龚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