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图丽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刘元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图丽氏纸业有限公司,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8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图丽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西大路133号102、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918263-4。

法定代表人:郑镇黄,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轻工业集中发展区(华兴中小企业创业园三号厂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8043701-0。

法定代表人:刘元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特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东莞图丽氏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永胜花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永胜花纸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勇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张熠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