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5020号
原告:李东旭,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代理人:仝泽强,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福生园参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池北区(江畔小区4号楼3单元2楼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鸣章,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旭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福生园参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旭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旭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李东旭负担。
审 判 长 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 章 燕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