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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55号

刘飞与文俊超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飞,文俊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55号申请人刘飞,男,生于1988年7月2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文俊超,男,生于1990年8月26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刘飞与被申请人文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飞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文俊超所有的鄂XX小型轿车。申请人文俊超用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飞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文俊超所有的鄂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