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7348号罪犯余二,男,1974年2月4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1)德刑三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5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余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32年8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