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8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对原告廖白龙诉被告陈不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第5行“案件受理费4369元,由被告陈不染负担(原告已缴纳)”改为“案件受理费4369元,减半收取2184.5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被告陈不染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高朋 来源:
廖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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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38号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对原告廖白龙诉被告陈不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第5行“案件受理费4369元,由被告陈不染负担(原告已缴纳)”改为“案件受理费4369元,减半收取2184.5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被告陈不染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高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