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张丰刚。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张丰刚与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丰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广商粤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房屋管理局无房产备案手续,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2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建平
审判员 肖宏远
审判员 朱 评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