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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208号

商水县人民政府、李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水县人民政府,李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590639-6。法定代表人熊和平,代县长。被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商水县人民政府诉李光辉不当得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方宏

审判员  段晓燕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