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7068号罪犯李忠林,男,彝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8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480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忠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