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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991号

党某某等人与姜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党某某,闫某甲,李某某,闫某乙,闫某丙,姜某某,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991号原告党某某,女,出生于1976年2月2日,汉族。原告闫某甲,男,出生于1954年8月7日,汉族。原告李某某,女,出生于1954年1月17日,汉族。原告闫某乙,女,出生于2003年7月5日,汉族。原告闫某丙,男,出生于2007年10月27日,汉族。被告姜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4月17日,汉族。被告崔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10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闫某甲、李某某、闫某乙、闫某丙诉被告姜某某、崔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