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1193-2号申请执行人郭通河,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董条件,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郭通河与被执行人董条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条件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通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条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景贤
审 判 员 邓 芳
代理
审判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