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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1193-2号

郭通河、董条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通河,董条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1193-2号申请执行人郭通河,男,195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董条件,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郭通河与被执行人董条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条件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通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条件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多次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景贤

审 判 员  邓 芳

代理

审判员  黄晓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