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执394号之一

刘萍平与刘先琼、刘先义、刘先军、刘琼英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萍平,刘先琼,刘先义,刘先军,刘琼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萍平,女,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被执行人刘先琼,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先义,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先军,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刘琼英,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申请执行人刘萍平与被执行人刘先琼、刘先义、刘先军、刘琼英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先琼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26万元,被执行人刘先义、刘先军、刘琼英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刘先琼、刘先义、刘先军、刘琼英各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执行费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琼英与贺方金(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1X)系夫妻关系。本案诉讼中,本院作出(2014)金堂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琼英、贺方金的银行存款1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刘琼英、贺方金的银行存款2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