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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18号

王平弟、李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弟,李浩平,吴小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弟,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李浩平,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东山县。被执行人吴小梅,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弟与被执行人李浩平、吴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35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