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弟,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李浩平,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住东山县。被执行人吴小梅,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平弟与被执行人李浩平、吴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358-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明东
审判员 林景川
审判员 陈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