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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550-1号

谢道芬、纪春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道芬,纪春如,樊传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550-1号

申请执行人:谢道芬,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纪春如,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樊传毛,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谢道芬与被执行人纪春如、樊传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纪春如、樊传毛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春如、樊传毛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