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30号申请人王剑涛,男,1970年12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冯晓兵,男,汉族,1970年8月12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申请人王剑涛与被申请人冯晓兵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剑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冯晓兵在中国银行南康支行的账户(户名:冯晓兵,账号:62×××80,62×××52)和中国工商银行南康支行的账户(户名:冯晓兵,账号:62×××86)(冻结金额共40万元),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南康区蓉江××接××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剑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冯晓兵在中国银行南康支行(账户名:冯晓兵,账号:62×××80,62×××52)和被申请人冯晓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康支行(账户名:冯晓兵,账号:62×××86)的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
二、依法查封申请人王剑涛所有的坐落在南康区蓉江××接××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余辉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