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19号
申请执行人:毛林齐。
被执行人:毛卓财。毛林齐与毛卓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毛林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卓财支付货款18446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诉讼费损失1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卓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林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卓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8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刘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