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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947-2号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94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3020055-3。

法定代表人:罗朝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7535-7。

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249536.58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