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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93号

重庆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创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索特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创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5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1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0373-3。法定代表人庞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创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工商注册号5009012800074。法定代表人袁越,董事长。重庆索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创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索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创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本金195868.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划拨了被执行人在国泰君安证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新城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30010579号内的资金69574.27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6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重庆索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126294.48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蒲昌渊

代理

审判员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田建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