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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199号

营口市老边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石桥市民政苇子峪炉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大石桥市民政苇子峪炉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199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执行董事。被告大石桥市民政苇子峪炉料厂。法定代表人沈庆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民政苇子峪炉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泰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减半收取26,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东

代理

审判员  孙云鹏

人民陪审员  汪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斯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