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廖玉梅。
委托代理人:季宏岩,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春明。
被告:余建明。
被告: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梅诉被告余春明、余建明、余建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廖玉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玉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洁?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