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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822号

廖玉梅与余春明、余建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廖玉梅,余春明,余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廖玉梅。

委托代理人:季宏岩,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春明。

被告:余建明。

被告:余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玉梅诉被告余春明、余建明、余建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廖玉梅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玉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洁?PAGE?